本報記者張清華文/圖
  1月11日上午,省人大代表、河北張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、高級律師張之永等12名代表,提出的關於制定《河北省反腐敗條例》的議案,提交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法制委員會會議,經審查,符合議案條件。
  “目前,我省尚沒有專門的反腐敗立法,而反腐敗地方立法已有眾多先行者。”張之永代表說,應該加快立法步伐,從立法層面制定權力約束規範,明確反腐敗機構職能,統一監督機構權責,才是懲治腐敗的治本之策。
  張之永代表說,河南省已經制定出台了《河南省反腐敗條例》,對腐敗行為的預防、紀檢處罰腐敗的種類和適用、腐敗行為的認定和處罰、處罰程序做了相應的規定。同時,被視為地方反腐敗立法典範的《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》直面了百姓最關註、反映最強烈的若干焦點問題,如官二代問題、財產監控問題、裸官問題、秘書政治問題等反腐敗制度上的軟肋。
  “目前,河北省在反腐實踐中多以政策文件為依托,尚無立法支撐,導致反腐敗工作中真空較多。”張之永代表建議,河北省應當加快制定《河北省反腐敗條例》,對反腐敗機構權責進行清晰界定,對舉報人給予法律保護,減免對行賄者的處罰,有利於檢舉揭發腐敗犯罪,為預防和懲治腐敗提供法律保障。
  經過長時間的調研與準備,張之永代表起草的《河北省反腐敗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以議案的方式提交。“議案需要10名以上代表聯名,我所起草的《條例》也得到了許多代表的認可。”
  “究竟怎樣才算腐敗,也並不是只有構成犯罪才是腐敗。”張之永代表說,《條例》也對腐敗作出了明晰規定:公職人員利用職權、職務影響力或者職務上的便利,侵犯職務廉潔性,以各種手段侵占公私財產,收受賄賂、回扣、手續費歸個人或小團體所有,直接或間接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,包括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、貪污、職務侵占、賄賂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,均可列為腐敗範疇。”
  (原標題:張之永代表:加快制定反腐敗條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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